近日,榆林市出租車司機給華商報二三里反映,車主曾在2008年購置出租車時,與榆林市出租車公司簽訂了一份經營合同,合同承諾在出租車8年合同期滿后,將給車主退還購車時繳納的2.5萬元風險押金。

據(jù)一名出租車車主介紹,在2008年,榆林市投放了一批出租車,當時有百余人參與出租車購置。
根據(jù)司機提供的榆林市出租車經營合同書里規(guī)定,乙方(車主)一次性交抵押金20萬元,甲方(出租車公司)給車主每年退還2.5萬元,8年時間退完。在合同期間,車主每年給公司繳納經營使用費4.5萬元,其中包括公司代繳各種費用及管理費2萬元,剩余的2.5萬元用于退還抵押金。

“出租車購置到現(xiàn)在已過8年時間了,但公司將作為抵押金的2.5萬元一直沒有退。”出租車車主稱,當時公司還給每個車主開了2.5萬元的押金收據(jù),方便退還。

車主多次找榆林市交通局、城客辦,對方要求公司盡快退還此費用。出租車公司卻稱,現(xiàn)在的出租車車主很多都變了,并不是當初簽訂合同的車主,加上當初沒有發(fā)放車牌照,無法準確的找到最初的車主,暫時不能退還此費用。
(責任編輯:王軒)